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关于党外代表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民主政治建设,不断畅通民主渠道,为扩大学校党外代表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和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创造条件,不断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坚持征求意见制度
1、学校党委在研究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协商的内容、制定相应重要文件时,应及时征求党外代表人士意见。
2、学校党委不定期与学校党外代表人士举行专项工作座谈会,积极鼓励他们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3、基层党委研究重要事项时应适时征求党外代表人士意见,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二、坚持情况通报制度
4、学校党委每年向党外代表人士及时通报学校重要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通报会。
5、学校每年年初召开学校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统战团体负责人座谈会,由主管统战工作校领导通报学校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学校每年年末召开校领导与党外代表人士交友座谈会,通报学校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6、每年国家、省市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以上简称“两会”)前,学校党委召开面向学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情况通报会,以便于他们及时、准确掌握学校情况,在各级“两会”上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7、基层党委每学期初应向本单位党外代表人士通报本学期主要工作,每学期末向本单位党外代表人士通报主要工作进展情况。
8、情况通报可以采取会议、座谈、简报、电子邮件等适当形式进行。
三、坚持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度
9、按照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向党外代表人士及时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需要学校会议传达的,应邀请党外代表人士列席会议;需要文件传阅的,根据内容由党委统战部向相关党外代表人士送阅。
四、坚持党外代表人士参加重大活动制度
10、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举行的重要活动,可根据内容邀请相关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应邀请党外代表人士列席大会开幕式及相关会议;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参会代表应有适当比例的党外代表人士。
五、坚持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民主监督作用
11、根据工作内容,邀请适当比例的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学校各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委员会等。坚持选聘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学校纪委特邀监察员,并在各项需要监察的工作中积极安排、保障履职。
六、坚持做好意见反馈和工作落实
12、学校党委统战部具体负责协调相关校领导或部门研究处理党外代表人士意见或建议。
13、对于校领导批示,涉及一个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该部门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党外组织或个人,并抄送党委统战部存档;对于涉及学校整体工作或多个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党委统战部应督促该事项牵头部门跟踪处理进程,该事项牵头部门原则上每隔30个工作日要将处理进程以书面形式回复党外组织或个人,并抄送党委统战部存档。
七、坚持做好总结督促
14、学校党委每年向党外代表人士征求意见和通报、邀请党外代表人士参加重要活动的情况由党委统战部负责整理存档。
15、基层党委每年年底将本单位向党外代表人士征求意见和通报、邀请党外代表人士参加重要活动的落实情况简要汇总并抄送党委统战部存档,党委统战部负责统计整理并向学校党委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