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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书证的办理与使用规定

作者:tsda 发布时间:2021-08-19 点击数: 打印 字体【大 中 小】

1、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凭本人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办理借书证。学生在入校时,统一办理。

2、临时来校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凭本校有关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办理临时借书证,并根据所办借书证的使用权限,交押金100元,同时视所办借书证的期限收取一定的文献利用费。离校时必须还清所借书刊并交回借书证方可退还押金。

3、借书证需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应及时到图书馆挂失,否则后果自负。

4、借书证挂失后,自挂失之日起半个月后补发新证。

5、借书证因保管不当,无法使用者,可以凭旧证换发新证,并交纳工本费5元。


借书证的使用

1、借书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2、如有特殊情况需代借者,由证件所有者向工作人员说明具体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但因代借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借书证所有者负责。

3、所有办证人员离校时,必须还清所借书刊、资料,验缴借书证,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借 书 规 则

1、刊册数及借书、刊期限: 每次准借书三本、过刊三本、现刊不外借。

2、借阅时间:书、杂志十五天。



相关稿件

  • 入馆须知
  • 档案管理办法
  • 档案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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