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国卫办发【2013】49号,以下简称“九不准”)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医院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坚持“有案必查、查实必究”的处理原则,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1.严禁科室向医生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职工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严禁将个人创收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指标依据。
2.院内科室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的,一经查实,对该科室、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经济处罚。
二、不准开单提成
1.严禁医务人员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严禁医务人员为收取提成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
2.医务人员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或为收取提成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医药产品,一经查实,根据《执业医师法》、《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当事人给予警告处分,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一定经济处罚,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准违规收费
1.科室因违反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被国家、省、市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查实进行处罚,对医院造成较大影响的,对违规科室按处罚金额处以1-2倍罚款,对科室负责人按处罚金额的10%进行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按处罚金额的5%进行处罚。
2. 科室因违反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被政府主管部门查实并进行处罚的,对违规科室按处罚金额处以1倍罚款,对科室负责人按处罚金额的5%进行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按处罚金额的2.5%进行处罚。
3.科室因违反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被政府主管部门查实但未进行处罚的,科室应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科室承担,对违规行为处理不当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4. 科室因违反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被院内主管部门查实的,应及时整改,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5.科室违反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均纳入科室绩效考核。
6.特殊情况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1.严禁科室内设部门和医务人员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科室奖金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2.医务人员擅自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销企业资助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的,视为收受商业贿赂。一经查实,责令当事人退还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的相应费用,给予记过处分,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1.严禁科室及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2.科室及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一经查实,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院内警告、暂停诊疗活动等处罚。
3.医务人员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或泄露患者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没收当事人违规所得。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1.科室负责人应当加强本科室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对确因工作需要,统计和查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使用信息的,由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2.严禁医务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3.医务人员擅自进行商业目的统方的,视为收受商业贿赂。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1.药品管理部应当严格管理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事宜。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严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销企业到医疗卫生机构推销医药产品。
2.医疗卫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当年评优资格。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准收受回扣
1.严禁医务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2. 医务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的,一经查实,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当年评优资格。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1.严禁医务人员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2.医疗卫生人员收取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等价值贵重礼品的,一经查实,责令退还违规所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礼品,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